熱點解讀丨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,如何選擇納稅方式?
根據(財稅〔2018〕164號)第一條第一項規定,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,符合(國稅發〔2005〕9號)規定的,在2021年12月31日前,可以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,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作為納稅依據。
當然,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,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。
如果納稅人按月申報工資薪金,可以先測算下哪種方式稅負最低,再確定適用方法了。
舉例:小王收入很穩定,固定月薪16000元,假設每月扣除五險一金及專項扣除共計5500元,那么月度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:
月度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=(16000-5500-5000)×10%-210=340元
年末小王公司發放13薪獎金,公司財務讓小王確認用哪種計稅方法繳納個稅,那么我們幫小王算算:
若不并入綜合所得的情況下,16000÷12=1333.33<3000,適用3%個人所得稅稅率;
年度獎金繳納個稅=16000×3%=480元;
若并入綜合所得,因小王月度收入穩定,必然適用10%稅率,
則:應納稅所得額=(16000×13-5500×12-5500×12)=82000元;
年度獎金應繳納個稅=(82000×10%-2520)-340×12=1600元;
依據本例,顯然第二種方法到手獎金會減少。當然,情況不同,適用哪種方法繳稅最少,還是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,綜合判斷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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